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普通程序的特点:1、审限较长。普通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而简易程序则是三十天即可;2、程序完备。简易程序可以在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阶段进行简化,普通程序则不可以;3、审判组成不同。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即可,普通程序必须是三名或以上。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