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阅读了以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来 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 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还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等,而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主体多样化,能够遏制信用卡诈骗罪的日益泛滥,而在对信用卡诈骗罪罪犯的抓捕和行中也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合作,使信用卡诈骗得到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