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性仲裁机构,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那么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1、申办对象资格: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5)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2、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3、办理具体程序: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 9、公告。 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民事纠纷提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