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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
释义
    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在立案时需要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填写证据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序号,通常情况恭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的是双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责任比例等。另外,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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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