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没物业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但是只有业主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才能由业主委员会授权决定物业的去留。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 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 一、物业服务合同如何取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个人解除物业合同的,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费用的相关案例: 有一家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接管了一个居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后遇到了一个难题。其中有四幢楼的业主联合起来,不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还自行聘请了保洁员、秩序维护员等进行服务。多次协商未果,这种一国两制的局面让这家物业公司颇感头疼。 解析:这四幢楼内居住的业主,均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也可以提请解聘物业公司,但这种权利不能任意地无限制行使,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代表组织,而部分业主不能按照各自的意愿擅自做出聘请或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本案例中,这四幢楼内业主的行为不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是在侵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服务。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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