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没有监控设施,被盗有责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物业职责范围: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2、公共绿化的维护。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二)物业公司的义务: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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