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一月一般判几天 |
释义 | 探视权一月一般判3到4次,一周一次左右。 法律对离婚以后不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能多长时间探望一次孩子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孩子探望的时间、地点等这些,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夫妻两个人协商决定。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法官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协商好的探视次数履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但是双方可以约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如果双方约定好了,就按约定的结果处理,法院不会再进行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目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孩子的父或母。设定探望权的本意,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承担作为父母的相应抚养义务,增进与孩子日常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使得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心照顾下正常、健康成长,以减轻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情感伤害、弥补孩子的感情缺口。如果夫妻双方就探望的形式、时间能够达成约定的话,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具体判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探望权有两种方式,都以能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一种是短期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处看望子女,不变更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定期与孩子保持短时间相处,如每周日上午探望一次,陪同孩子写作业、出去游玩、一起吃饭、参加亲子活动等。 一种是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暂时改变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日常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一般是借寒假或暑假的机会,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节奏为前提。一般情况下,父母也可能同时采用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相结合。 此外,还存在灵活机动的情感联系方式,比如手机微信、视频联系,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节日礼物等。可以根据父母子女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 不论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即使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或法院具体判决,仍有可能出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与孩子接触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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