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关于注册商标颜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 释义 |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颜色有如下规定: (一)注册的商标的颜色必须能够与其他商品别开,即具有显著性; (二)商标的颜色应当能体现商标的独占性; (三)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颜色的其他规定。 一、商标权获得的条件有哪些? 取得商标权应满足下列相关条件括: (1)必须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该标志;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当事人主动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时应注意的五个禁忌是什么 申请商标时应该注意的五个禁忌如下: 1、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3、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4、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5、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三、如何去理解商标的构成 商标的构成要件主要是: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说,任何区别服务或者产品来源的标识都可以申请,要成为注册商标,就应该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能力。区别,这是商标的本质。一方面,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等商标单独或者构成要素,并不都能注册商标;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法律就会确认该要素,比如声音商标,以后可能还会出现单一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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