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食客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食客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食客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一方应当赔偿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