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认定虚假广告罪 |
释义 | 一、虚假广告罪与其它罪的竞合: 1、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竞合: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可以成为诈骗罪实施的手段之一,虚假广告与诈骗是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构成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处理。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来说,如与广告主恶意串通,则是诈骗罪的共犯,如间接故意,则仍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2、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竞合:如果作虚假广告的人在广告中为抬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法时,是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虚假广告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法定刑都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因为虚假广告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侵犯的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双重客体。 3、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当生产者为了销售伪劣产品而进行虚假广告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虚假广告罪的竞合,是牵连犯,亦应择一重罪处罚,这时,因为我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不同的销售所得受到的处罚不一样,故应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应当按照哪种罪定罪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作虚假广告的人的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或几种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首先区分是想象竞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再确定按哪一种罪定罪处罚。 二、在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犯罪主体,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包括广告代言人,使得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不用受到任何的惩罚而更加肆无忌惮,这是我国虚假广告罪的一大缺陷,关于这点笔者将在下文阐述。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该行为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了前文所述的虚假广告行为,在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时即构成本罪。但如何确定虚假广告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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