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何确定 |
释义 |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重点是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规定,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或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确定。这一规定相比以前更全面、更具体、更易操作。 法律分析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下面所谈的是通过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较之以前,突出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较之以前更全面、更具体、更易操作。 拓展延伸 股权投资的风险评估与回报分析 股权投资的风险评估与回报分析是在进行股权投资决策时必不可少的步骤。风险评估涉及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等,以确定投资的潜在风险水平。回报分析则是评估投资项目的预期回报,包括股息收益、资本增值等,以确定投资的潜在回报水平。通过综合考虑风险和回报,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股权投资的可行性和潜在收益。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市场调研、财务分析、竞争分析等。回报分析则需要考虑投资周期、预期收益率、市场趋势等因素。综合评估风险和回报,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股权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 结语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新的会计制度,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应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准,包括相关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应以公允价值为准;投资者投入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这些规定相较于以前更加全面、具体且易于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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