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检查监督学校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二、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对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及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 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组织以及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给予或撤销纪律处分;检查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四、 协助党委在干部任用、职称评聘、选派出国等工作中涉及党员时,就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五、 领导全校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向学校党代会报告工作。六、 会同监察处履行对行政监察部门、对象的监察职能。七、 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党员违反计生的查处。八、 建立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九、 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