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纪委的职责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七)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提出省行政监察立法规划,草拟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监督部门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八)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市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干部人选;负责对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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