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为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一、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域名是网络地址方面的内容,受国际域名使用管理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商标是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受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调整。两者的区别在这里不予赘述,主要分析下它们之间的联系。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当下,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渗透及发展,为了增进相关产品、服务或其他内容与其提供方的粘性或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全面提升电子网络空间的宣传推广及影响力,提高主体识别能力,往往都会用自身已在线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一定影响力,承载一定产品或服务美誉,企业商誉或声誉,具备广告能力,诸如企业商号或字号、商标及其简称、谐称、拼音等用作为主体域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域名指的是二级域名,也就是诸如等一级域名下的域名。电子商务时代,更加彰显了二级域名这种在电子网络空间表征主体身份的网络标识名称的重要性。涉及利用域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并呈密集态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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