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使用的条件为: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行政诉讼中可以撤诉吗? 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哪些情况,必须先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行政复议才可诉讼的案件是: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二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行政诉讼不当怎么认定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什么是“明显不当”,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理解多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行为不与法律文字规定相抵触但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侧重于从客观结果上考察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明显不当”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违反平等原则或缺乏正当程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信息公开案件中均存在一些典型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后,应当运用撤销、确认违法、判令履职、判令给付、判决变更、责令补救或赔偿等裁判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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