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被执行人已结案,执行记录能消除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大数据上的法院执行记录,一般可以消除。被执行记录不能人为干预消除,5年后记录有关部门自会消除。个人征信系统是真实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历史数据。信用信息是通过专线从各家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电脑自动操作,没有人为干预。各个银行的信用卡逾期数据由各自银行上报并删改。 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但是可以将这个失信人员名单删除。根据日常实践当中的一种做法,这个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是不会获得消除,法院只会给你出具这个裁定,证明你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对方没有认真去履行这个义务,如果强制执行也没有获得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会把对方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也就是所谓的老赖,到时候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样就会对自己的生活出行有着巨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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