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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方法
释义
    工程完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或参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竣工结算方式包括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总结算。发包人应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和资料,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
    法律分析
    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
    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法律依据: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结语
    工程完工结算,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若无约定,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解决了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争议、拖延结算及多头审查等问题。据调查,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约占全部竣工工程款的30%。双方应根据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和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方式包括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总结算。发包人应核实竣工结算报告并确认,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约3%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清算。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建设部的相关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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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