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这个居住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A)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B)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是租房光有合同是不行的,必须是备案过的合同才有效; (C)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D)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这里我们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在上海有房子的亲戚朋友,让他们村居会给开个证明,证明你住居在他们家。这样办起来就很容易了。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A)来上海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B).来上海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C).来上海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D).来上海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