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因此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该家暴行为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会被认为是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有家暴行为的,在双方的抚养权争夺中,对无过错方比较有利,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