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不让看孩子的情形,其探视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强制执行的,并且对拒绝探视方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