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2016年修订)由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推进循环经济,促进循环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分管各部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专家组成。该指导委员会下设七个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指导本部门和部门内各部门开展工作,开展专题研究。 (一)指导小组(二)研究小组(三)专题小组(四)人员小组(五)工作小组截止2017年12月,完整版!请看mitnanotechnologylectures提供的word版的纲要pdf百度文库也能下载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指导委员会下设七个研究小组,负责拟订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指导本部门和部门内各部门开展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其中执行小组以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会为代表,管理和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等。分管部门方面,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会由中国循环经济学会和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研究会联合成立,负责本部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协调部门内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提供本部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等。 在技术层面,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会负责提供和代表本部门制定循环经济技术标准和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等。在公共政策层面,中国循环经济研究会负责提供和代表本部门制定循环经济规划以及环境民生和循环经济领域的重要战略和政策等。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苏州有限公司法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签订排他性承诺,从而排除第三人对公司股权进行购买。那么在实践中,双方约定股东之间约定禁止他人通过权属转让的方式获得股权,双方究竟如何认定?无权购买有助于什么?此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对禁止转让股权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股东之间约定禁止转让又有何不同?这些问题,对广大法律人士来说都值得探讨。本文从三个方面为您进行梳理。 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约定禁止转让有助于保护公司利益法律问题之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约定禁止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管理权限法律问题之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约定禁止转让的具体行为分析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显失公平等情形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在股东之间约定禁止转让问题方面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考虑到现行法律《公司法》有关禁止转让之规定的分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在具体规定上有不同之处,律师解释也存在分歧。本文从三个方面为您进行梳理。一是公司禁止转让的分歧,二是上市公司禁止转让之分歧,三是企业之间禁止转让之分歧。 一、公司禁止转让问题之分歧《公司法》七十四条不仅在禁止转让上与上市公司禁止转让存在分歧,同时在违法解除禁止转让之认定上也存在分歧。认定《公司法》禁止转让时,企业之间存在认定禁止转让的时限问题,认定《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认定《公司法》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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