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资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