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中的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董事;其他。其中最重要的是股东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议需要由这两者表决通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