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监护人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设立的监护人。我国只规定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没有规定。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如果有委托监护,就有临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