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物出资应该满足评估作价,不得过高或者是低估,若是有高估的,全体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实物出资应当变更财产的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章的,从其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