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算。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为: 1、100万以下按5‰收取; 2、101万元-1000万元按照是2.5‰收取; 3、1001万-2000万按1.5‰收取; 4、2001万元-5000万元按0.8‰收取; 5、5001万元-8000万按0.4‰收取; 6、8001万-10000万按0.2‰收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