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海因茨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成,其主观上也具备极其强烈的目的性(即主观故意),所以毫无疑问是构成盗窃罪并且入罪的,但是海因茨的行为可能因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从而出罪(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评价,期待可能性“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