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最后一天工作时间结束,被通知辞退,理由是口头说工作不积极,用人单位合法吗位合法吗? |
释义 |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可以被合法解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或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应提供事实证明并向员工解释原因。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合法,但用人单位应列举材料事实证明试用期内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试用期结束辞退员工,口头指责工作不积极,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辞退员工是合法的。口头指责工作不积极作为辞退的理由也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用人单位在辞退前应当进行合理的警示和指导,给予员工改进的机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表现不积极,未能达到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在辞退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关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如有需要,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但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口头指责工作不积极作为辞退的理由也是合法的。然而,在辞退前,用人单位应进行合理的警示和指导,并给予员工改进的机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表现不积极,未能达到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辞退过程中,用人单位仍需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如有需要,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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