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冷暴力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将夫妻不说话比喻为“家庭冷暴力”,是因为夫妻不说话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有时相当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常常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绝境。但夫妻不说话与家庭暴力是两个概念,两种表现,不宜混同。 法律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予以调整,在家庭领域,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相互关爱的义务,这包含在亲权、配偶权中。但这种义务的违反,只有在达到一定限度时,法律才予以关注,由法律强制履行义务。因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遗弃、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行为,法律予以强制调整,不仅用民法的方式、行政的方式,严重的用刑罚方法予以调整。但夫妻不说话,从伤害强度上、从对家庭义务的违反上,都未达到法律予以调整的限度。 夫妻不说话是感情的原因,应从感情上寻求解决办法。解铃还需系铃人,夫妻应积极从自身角度查找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们工作、生活压力都比较大,夫妻在一起,应以相互都能接受的轻松的话题来交流,让彼此在对方那里感受到快乐、安全、安慰、受到鼓励和得到休息,不应冷言冷语、互相刁难、互相打击。 一、家暴的离婚方式 夫妻间要是因为一方家暴而想要离婚的话,一般也是先由双方协商离婚,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家暴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所以家暴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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