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了企业的哪些负担 |
释义 | 一、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了企业的哪些负担按照“正税清费”原则,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底前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细化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事中和事后监管,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这也就是说,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收费全免。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的内容1)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财政部结合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并会同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办法,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10月底前完成。 (二)发展改革委梳理实施中央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适时对外公布。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梳理本地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适时对外公布。 (三)联席会议结合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企业负担数据库,及时监测和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监督和调整涉企收费政策提供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本地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抓好督促落实。2)格审批和监管涉企收费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省政府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涉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3)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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