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流程 为: (1)成立清算组,召开股东会或是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进行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2)清算组接管公司。接管的主要内容有:公司公章,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职工花名册,各种法律文件,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其他。 (3)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 (4)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核定: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应付工资、未缴税金等。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处理公司财产。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 (9)清偿债务。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 (1 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 1)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 (1 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1 3)提交清算报告。 (1 4)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