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简易注销的要求 |
释义 | 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一、如何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3)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 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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