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能适用。审判实践中,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出现需要鉴定等事由不能正常审理时,独任审判员往往采取将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扣除中止时间,在九十天内审结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是由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先将民事案件立为简易程序,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需要鉴定等情况,而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