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给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该小于多少 |
释义 | 消防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的米数如下: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3、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好消防水池,应设有消防车道;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x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7、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8、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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