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登记的作用: 1、免费参加再就业培训、岗前培训,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职业资格鉴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2、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申请就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5、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编号且统一式样印制的,劳动者即便到外省就业,也能持证享受到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综上所述,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