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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户如何加入政府采购平台
释义
    1.进入政采云官网。
    2.官网首页,点击右上角菜单“商家支持”。
    3.下拉菜单列表中,点击“商家入驻”。
    4.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界面,点击“立即入驻”。
    5.资料填写,输入机构名称、信用代码、账号和密码等信息,点击“提交登记”。
    6.等待审核成功,注册完成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使用了。
    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是自然人的身份,也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对政府采购合同承担履行义务
    政采云官网如何注册?怎么操作?
    一、注册操作相关
    1.区划选择:默认请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划选择,有特殊情况请按照业务发生区划选择;
    2.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为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计18位)的第9-17位。
    二、基本信息(必填项)
    1.公司全称:请按照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如名称中存在括号请填写中文括号;
    2.公司logo:上传公司标识或者公司外观拍照,建议134*40比例的白底图片;
    3.公司地址详情:请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填写;
    4.公司成立日期:请按照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填写;
    5.经济性质:请按照营业执照【类型】填写;
    6.企业规模:大中小微企业标准划分点击https://baike.baidu.com/item/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238978?fr=aladdin查看;如有特殊情况,请供应商将规模鉴定报告上传至营业执照的附件处。
    7.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按照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选择;
    三、基本资质(必填项)
    1.基本资质信息分为普通类型、五证合一2种情况,供应商需实际情况填写信息:
    ①普通类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
    ②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营业执照:
    ①登记机关按照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的登记机关填写;
    ②营业期限:必须存续有效;
    3.社会保险登记证:
    ①发证机构:如果选择普通类型和三证合一请按照实际证件的情况填写;如果选择五证合一请按照营业执照的有效较盖章的登记机关填写;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件:(1)建议上传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应上传2019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如单纯上传社保证书将会被驳回);(2)如果社保是由其他公司代缴,请代缴公司提供相关盖章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3)如果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请上传个人2019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4)如果供应商是新成立公司,请缴纳社保后注册,有特殊情况请上传盖章情况说明;
    四、 特定资质(非必填项)
    上传的证件相关信息必须存续有效,信息和附件内容保持一致。
    五、 信用信息
    供应商入驻审核中,应上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承诺格式自拟即可。
    六、 出资信息(按照区划要求填写)
    1.出资情况附件:(1)建议上传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或合伙协议;(2)如果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请上传个体工商户无此资料的盖章情况说明扫描件,其他要求请以当地采购中心说明为准;
    2.出资人列表:①如果供应商是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按照出资比例从高到低的原则,列明前十大出资人;②若除该十大出资人以外仍有非自然人类型的出资人,即企业(含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仍应予以列明;③除此之外,若还存在自然人类型的出资人,在“出资人全称”一栏填写“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填写自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供应商股份(或股额)对应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填写自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供应商的股份(或股权,或合伙份额)比例,“出资时间”填写自然人出资人中最迟的出资时间;
    3.出资额:请确认上传的附件中的出资额与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是否一致。
    七、财务信息(按照区划要求填写)
    1.报表年度请按照附件的制表日期相同;
    2.财报附件上传:(1)建议上传最应上传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第三方审核)。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如果供应商是新成立公司请上传上月份财务信息,有特殊情况请上传盖章情况说明;
    3.填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信息时请注意单位为“万元”。
    八、人员信息(按照区划要求填写)
    1. 人员信息管理列表请至少上传2个人员信息;且联系人、手机号不一致
    2. 人员信息管理列表要求法定代表人信息必填,且附件处需要上传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点击【工作台】-【入驻与资料】-【供应商入驻】-【点击入驻】去提交注册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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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4: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