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录音属于试听资料,在法律上是能够作为法庭证据的,但是录音是否有证明力则需要看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案件有关联,不仅如此,录音材料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录音期间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与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3、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4、应以合法方式取得;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