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社会救济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