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 (2)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重复二次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 (3)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 (4)抢救结束应请医生及时补记所下达的口头医嘱用药。 (5)在接获电话医嘱或重要检验结果时,接听护士需对医嘱内容或检验结果进行复述,确认无误后方能记录和执行。 (6)对擅自执行口头医嘱行为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