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聘用合同 在许多时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区别,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协议和合同。 但两者在使用使用中,因为人为的认识不同,或者显尊贵,显专业,区分事业单位或政府单位和一般企业公司或者在单位的位置高低等,会用聘任合同,而不是 劳动合同 这种中性词语的称谓。 比如聘任教授,聘任总裁、聘任总经理、聘任法律顾问、聘任 律师 、聘任总经理,聘任名誉顾问聘任等,突出专业性或卑尊地位。但实质上,仍是劳动合同,仍是 劳动关系 ,只是比一般劳动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劳动者更有主动权。 但在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聘任合同多是为了区分有编制的公务员和没编制的公务员,两者的适用法律关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时聘任合同不是突出专业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区分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在编的与临时的。此时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与劳动合同,意义和差别完全一样。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