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