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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交警不来怎么处理吗
释义
    法律分析:交警不可调解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供给不出交通事端依据,因现场变化、依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验交通事端实际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端确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四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自行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很明显,闯红灯要负首要责任。当然事端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查询后确认,依据事端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然后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补偿,缺少部分由两头按事端责任比例承担。洽谈不成可托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假设不服事端责任确定,可在收到事端责任确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恳求复核。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路程交通安全法则、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用必要处置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端的丢掉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构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摩托车撞车处理方法有哪些?
    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摩托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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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