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带头盔怎么处罚 |
释义 | 不戴头盔的处罚,具体如下: 1、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记2分,罚款100元; 2、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罚款100元,不计分; 3、而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则罚款50元。 罚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 (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或者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六)将拖拉机用于载人或者驾驶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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