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会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不会强制收回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