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