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是: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且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诉讼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