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患重大疾病后无法工作的处理? |
释义 | 如果教师因病长期不能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可以因病退休,一般到当地社保所都可以办理;倘若没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可以长期进行休养,当然每个月也可以拿到最低的工资保障,直到合同到期为止。 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场鉴定后,判断为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超过15年,在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足额的养老保险费。 3、男性教师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都可以直接办理退休;如果没有达到年龄规定,经过申请之后也可以提前办理退职手续。 一、申请病休的教职工对象范围 1. 患重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在编教职工,可以申请病休,病休期限为一学期或长期(具体时间以人社局审核为准)。所有现仍在编又患病未上班对象均需重新申报(产假人员除外)。 2. 正在住院治疗的先审批住院治疗假,出院后如需继续休假的按程序申报审批。 3. 产假按相关规定审批,不参加病休审批。 4. 短期病休不定期审批;休假期满需续休病假的须重新申报、审批。 5.由人社审批后,定为长期病休的重病患者或重度精神病患者无需每年申报。仅定为病休一学期(半年)或几个月的如根据病情变化还需休假,必须在每次休假期满后重新申报。 6. 拟申请病休一学期或长期病休的在编教职工,须在本次参加集中审批,未经审批人员须全部返回学校上班。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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