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它不是一种具有普遍纠错意义的诉讼程序,而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是审理裁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而依赖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存在,没有其他诉讼程序就不可能有再审程序,不能在没有原审程序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程序。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应当是,原审程序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争议没有经过原审程序的审理和裁决,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对该民事争议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