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具有烟台市户籍且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经审核确认的退役军人及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二)已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散扮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 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冲租灶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型陪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