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可以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盖然性原则认定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行为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